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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呼叫——商标近似判断的减分项-IPRbang貂蝉秘史

IPRbang导读:尽管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具体设计存在细节差异,但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设计要素、风格、含义等方面无明显和明确的区别,且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无文字对应而无法从呼叫上相区分,故在隔离观察情况下,相关公众可能误认,也可能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可见牙签鱼,不可呼叫,是商标近似判断时的减分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73行初7487号
原告: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金桂大道116号四川航空大厦1栋6楼B区1017、1024
法定代表人:李海鹰,董事长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7]第101780号关于第1964781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7年8月18日
本院受理时间:2017年9月28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7年10月26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9647815号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 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一、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的认定有误。二、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不具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的认定错误。三、诉争商标是原告使用三十多年的航徽标识雷奥纳多,炫舞群名字申请该商标在本类别属于在先权利的延伸。四、被诉决定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错误,诉争商标的所有商品类别均应予初步审定并公告。因此,原告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隆诗吧,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由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陆舒媛。
2.申请号:19647815。
3.申请日期:2016年4月15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商品: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汽车,电动运载工具,飞机轮胎等(国际分类第12类)。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上海汇众汽车制造公司。
2.商标号:100573。
3.标识:

4.核定使用商品:汽车减震器(国际分类第12类)。
5.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常州杨氏电机有限公司。
2.商标号:6088484夏铭浩。
3.申请日期:2007年6月4日。
4.标识:

5.核定使用商品:陆地车辆传动马达,陆地车辆动力装置,陆地车辆发动机,电动车辆,小型机动车,车辆轮胎等(国际分类第12类)。
6.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2月6日。
四、其他需查明的事实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介、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川航股份及商标许可合同、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川航股份审计报表、历年所获得的荣誉情况、航徽图案最早使用证据及连续使用情况、航徽图案在国内及国外注册情况、媒体报道情况、诉争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书及决定书复印件等五组证据笔中情。被告向本院提交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原告在评审阶段提交的复审申请书及证据目录复印件、商标驳回通知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庭审过程中杨浩龙,原告明确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不持异议。
另查,引证商标一的具体申请日在商标档案中无法查询东方辉针城,但各方当事人对引证商标一申请日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以及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原告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兰大教务在线 。
本院认为:
本案的审理焦点为诉争商标相对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该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外部圆圈,内部展翅的鸟图形和波浪线条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一由外部圆圈,内部展翅鸟图形和波浪线条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二由外部圆圈,内部展翅鸟图形和波浪线条图形构成。相比较而言迟子建散文,尽管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鸟图形、波浪具体设计存在细节差异,但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含有外部圆圈、内部展翅鸟图形和波浪部分,设计要素、风格、鸟姿态、含义等方面无明显和明确的区别;加之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无文字对应而无法从呼叫上相区分;故在隔离观察情况下,相关公众可能误认,也可能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诉争商标分别与各引证商标共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护花危情粤语,相关公众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文水天气预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各引证商标形成明确的市场格局,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足以将它们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姬鹏飞之子,不能成为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关于原告称诉争商标与其使用多年的航徽标志相同,诉争商标是在先权利延伸的理由,由于原告所指的航徽在各个场合的使用并非全部为商标性使用,珍妮巴斯也非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广泛使用,其所谓在先权利的延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诉争商标相对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逆天邪传。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扬州慢教案,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栋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锋
人 民 陪 审 员 孙京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菅蓓蕾
书 记 员 宋云燕
| 来源:云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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